国务院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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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这是继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后,国家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对我国管辖海域未来10年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区划》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区划》范围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区划》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国务院批复指出,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统筹协调海洋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艰巨。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批复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保护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得到加强,遭到破坏的海域海岸带得到整治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国务院批复要求,《区划》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区划》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依据《区划》尽快完成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各类海洋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严格逐级审批。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区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要科学制定围填海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和审批制度。要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前 言
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蓝色家园。我国管辖海域辽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空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区划》科学评价我国管辖海域的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现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沿海地区发展战略,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划分了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等八类海洋功能区,确定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海域的主要功能和开发保护方向,并据此制定保障《区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区划》范围为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区划》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
第一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状况
第一节 海域和海洋资源
我国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海域,跨越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大陆海岸线北起鸭绿江口,南至北仑河口,长达1.8万多公里,岛屿岸线长达1.4万多公里。海岸类型多样,大于10平方公里的海湾160多个,大中河口10多个,自然深水岸线400多公里。
我国海洋资源种类繁多,开发潜力大。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接近10%,涉海就业人员超过3300万;海水产品产量2798万吨,比2002年增加26%;沿海港口150多个,年货物吞吐量56.45亿吨,比2002年增加228%,其中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十位的港口有8个;海洋油气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油当量,占全国油气年产量的近20%;滨海旅游业增加值约占海洋产业增加值的22%,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第二节 海域管理与环境保护状况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为海域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到2010年底,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确权海域使用面积194万公顷,基本解决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等问题。依法审批建设用海24.2万公顷,切实保障了能源、交通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用海需求,成为沿海地区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依法确权海水增养殖及渔港、人工鱼礁等渔业用海160多万公顷,为沿海渔业发展、渔民增收提供了用海保障。
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基本形成。沿海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陆源入海污染物控制力度,减少海上污染排放。海洋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稳步增长,已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21处,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157处,海洋特别保护区64处,总面积330多万公顷(含部分陆域)。已建立海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5个,覆盖海域面积达505.5万公顷。通过红树林人工种植等生态修复工程,恢复了部分区域的海洋生态功能。通过采取海洋伏季休渔、增殖放流、水产健康养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等措施,减缓了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目前,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基本满足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
但是,海域管理和环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海域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海域监管能力薄弱;海岸和近岸海域开发密度高、强度大,可供开发的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后备资源不足;工业和城镇建设围填海规模增长较快,海岸人工化趋势明显,部分围填海区域利用粗放;陆地与海洋开发衔接不够,沿海局部地区开发布局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近岸部分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滨海湿地退化形势严峻,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溢油、化学危险品泄漏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第三节 面临的形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道路、切实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阶段,必须深刻认识并全面把握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有效化解由此带来的各种矛盾。
——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对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做出战略部署。国务院批准了沿海多个区域规划,启动了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重化工业向沿海地区集聚,滨海城镇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沿海布局,各类海洋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海洋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建设用海需求旺盛。
——陆源和海上污染物排海总量快速增长,重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气候变化导致了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等,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倍增,海洋防灾减灾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形势严峻。
——涉海行业用海矛盾突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统筹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任务艰巨。近岸海域渔业用海进一步被挤占,稳定海水养殖面积、促进海洋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的任务艰巨。
——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清洁的海洋环境、优美的滨海生活空间和亲水岸线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健康、安全的海洋食品需求不断增加,对核电、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高度关注。
——海洋权益斗争趋于复杂。沿海国家制定和实施海洋战略,围绕控制海洋空间、争夺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加强对海洋的控制、占有和利用。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沿海地区人口增长,必然导致对海域空间提出持续增长的数量需求和质量安全需求。我们既要保障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设用海需求,又要保障渔业生产、渔民增收提出的基本用海需求,更要保障生态安全提出的保护用海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战略实施的新形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科学分区、准确定位、综合平衡,合理配置海域资源,统筹协调行业用海,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自然属性为基础。根据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综合评价海域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海域的基本功能。
——科学发展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保证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海,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节约集约用海。
——保护渔业为重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传统渔业水域不被挤占、侵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渔业生产的基础,渔民增收的保障,更是保证渔区稳定的基础。
——保护环境为前提。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统筹考虑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海,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防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维护河口、海湾、海岛、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系统安全。
——陆海统筹为准则。根据陆地空间与海洋空间的关联性,以及海洋系统的特殊性,统筹协调陆地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严格保护海岸线,切实保障河口海域防洪安全。
——国家安全为关键。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要,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底管线安全,加强领海基点及周边海域保护,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第三节 主要目标
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增强海域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逐步健全,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扩大海洋保护区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重点污染海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局部海域海洋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至2020年,海洋保护区总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
——维持渔业用海基本稳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和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60万公顷。
——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划定专门的保留区,并实施严格的阶段性开发限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近岸海域。全国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至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重点对由于开发利用造成的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一节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是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渔业基础设施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围垦区主要分布在江苏、上海、浙江及福建沿海。渔业基础设施区主要为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远洋渔业基地。养殖区和增殖区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长山群岛周边、辽东湾北部、冀东、黄河口至莱州湾、烟(台)威(海)近海、海州湾、江苏辐射沙洲、舟山群岛、闽浙沿海、粤东、粤西、北部湾、海南岛周边等海域;捕捞区主要有渤海、舟山、石岛、吕泗、闽东、闽外、闽中、闽南—台湾浅滩、珠江口、北部湾及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双台子河口、莱州湾、黄河口、海州湾、乐清湾、官井洋、海陵湾、北部湾、东海陆架区、西沙附近等海域。
农业围垦要控制规模和用途,严格按照围填海计划和自然淤涨情况科学安排用海。渔港及远洋基地建设应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确保传统养殖用海稳定,支持集约化海水养殖和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内各类用海活动,禁止建闸、筑坝以及妨碍鱼类洄游的其他活动。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农业围垦区、渔业基础设施区、养殖区、增殖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渔港区执行不劣于现状的海水水质标准,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节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和锚地区。
港口区主要包括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天津港、烟台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南通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湛江港、海口港、北部湾港等;重要航运水道主要有渤海海峡(包括老铁山水道、长山水道等)、成山头附近海域、长江口、舟山群岛海域、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等;锚地区主要分布在重点港口和重要航运水道周边邻近海域。
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优化港口布局,合理控制港口建设规模和节奏,重点安排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用海。堆场、码头等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用围填海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维护沿海主要港口、航运水道和锚地水域功能,保障航运安全。港口的岸线利用、集疏运体系等要与临港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港口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港口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航道、锚地和邻近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生态敏感区的港口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节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是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主要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重要港口毗邻海域。
工业和城镇建设围填海应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河口防洪与综合整治规划等的衔接,突出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优先安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建设用海,重点支持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区、保税港区等的用海需求。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用海,鼓励海水综合利用,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工业项目用海。在适宜的海域,采取离岸、人工岛式围填海,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工业用海区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污水达标排放,避免工业生产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新建核电站、石化等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城镇。城镇用海区应保障社会公益项目用海,维护公众亲海需求,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景观的保护,营造宜居的海岸生态环境。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四节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
油气区主要分布在渤海湾盆地(海上)、北黄海盆地、南黄海盆地、东海盆地、台西盆地、台西南盆地、珠江口盆地、琼东南盆地,莺歌海盆地、北部湾盆地、南海南部沉积盆地等油气资源富集的海域;盐田区主要为辽东湾、长芦、莱州湾、淮北等盐业产区;可再生能源区主要包括浙江、福建和广东等近海重点潮汐能区,福建、广东、海南和山东沿海的波浪能区,浙江舟山群岛(龟山水道)、辽宁大三山岛、福建嵛山岛和海坛岛海域的潮流能区,西沙群岛附近海域的温差能区,以及海岸和近海风能分布区。
重点保障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防止海砂开采破坏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环境管理要求,防范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突发污染事件。油气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固体矿产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五节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主要为沿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等的毗邻海域及其他旅游资源丰富的海域。
旅游休闲娱乐区开发建设要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有序利用海岸线、海湾、海岛等重要旅游资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海岸自然景观和沙滩资源,避免旅游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保障现有城市生活用海和旅游休闲娱乐区用海,禁止非公益性设施占用公共旅游资源。开展城镇周边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形成新的旅游休闲娱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六节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是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主要分布在鸭绿江口、辽东半岛西部、双台子河口、渤海湾、黄河口、山东半岛东部、苏北、长江口、杭州湾、舟山群岛、浙闽沿岸、珠江口、雷州半岛、北部湾、海南岛周边等邻近海域。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现有海洋保护区管理,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影响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维持、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在海洋生物濒危、海洋生态系统典型、海洋地理条件特殊、海洋资源丰富的近海、远海和群岛海域,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进一步增加海洋保护区面积。近期拟选划为海洋保护区的海域应禁止开发建设。逐步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洋特别保护区执行各使用功能相应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七节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是指供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用于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特殊利用区。
在海底管线、跨海路桥和隧道用海范围内严禁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从事各类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海底管线、道路桥梁和海底隧道。合理选划一批海洋倾倒区,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河口航道建设和维护的疏浚物倾倒需要。对于污水达标排放和倾倒用海,要加强监测、监视和检查,防止对周边功能区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第八节 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保留区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保留区应加强管理,严禁随意开发。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应首先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保留区的功能,并按程序报批。保留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
第四章 海区主要功能
本次区划将我国管辖海域划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以东海域共5大海区,29个重点海域。
第一节 渤 海
渤海是半封闭性内海,大陆海岸线从老铁山角至蓬莱角,长约2700公里。沿海地区包括辽宁省(部分)、河北省、天津市和山东省(部分)。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渤海是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海上门户和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海区开发利用强度大,环境污染和水生生物资源衰竭问题突出。
渤海海域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理与控制政策,限制大规模围填海活动,降低环渤海区域经济增长对海域资源的过度消耗,节约集约利用海岸线和海域资源。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有效控制陆海污染源,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限制对渔业资源影响较大的涉渔用海工程的开工建设,修复渤海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双台子河口湿地生态功能,改善黄河、辽河等河口海域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能耗、高生态风险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用海,加强海上油气勘探、开采的环境管理,防治海上溢油、赤潮等重大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建立渤海海洋环境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维护渤海海峡区域航运水道交通安全,开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
1.辽东半岛西部海域
包括大连老铁山角至营口大清河口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和旅游休闲娱乐。旅顺西部至金州湾沿岸重点发展滨海旅游,适度发展城镇建设,加强海岸景观保护与建设,维护海岸生态和城镇宜居环境;普兰店湾重点发展滨海城镇建设,开展海湾综合整治,维护海湾生态环境;长兴岛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和装备制造,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岸线资源;瓦房店北部至营口南部海域发展滨海旅游、渔业等产业,开展营口白沙湾沙滩等海域综合整治工程;仙人岛至大清河口海域保障港口航运用海,推动现代海洋产业升级。区域近海和岛屿周边海域加强斑海豹自然保护区等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2.辽河三角洲海域
包括营口大清河口至锦州小凌河口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矿产与能源开发、渔业。双台子河、大凌河河口区域重点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滩涂湿地自然生态系统,改善近岸海域水质、底质和生物环境质量,养护修复翅碱蓬湿地生态系统;辽东湾顶部按照生态环境优先原则,稳步推进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配套海工装备制造,并协调好与保护区、渔业用海的关系;大辽河河口附近及其以东海域适度发展城镇和工业建设,完善海洋服务功能;凌海盘山浅海区域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与利用。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3.辽西冀东海域
包括锦州小凌河口至唐山滦河口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工业与城镇用海。锦州白沙湾、葫芦岛龙湾至菊花岛、绥中西部、北戴河至昌黎海域重点发展滨海旅游,维护六股河、滦河等河口海域和典型砂质海岸区自然生态,严格限制建设用围填海,禁止近岸水下沙脊采砂,积极开展锦州大笔架山、绥中砂质海岸、北戴河重要沙滩、昌黎黄金海岸等的养护与修复。锦州湾、秦皇岛南部海域发展港口航运。兴城、山海关至昌黎新开口海域建设滨海城镇,防止城镇建设破坏海岸自然地貌,维护滨海浴场风景区海域环境质量安全。
4.渤海湾海域
包括唐山滦河口至冀鲁海域分界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开发。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及周边海域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唐山曹妃甸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等区域集约发展临海工业与生态城镇。区域积极发展滩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强临海工业与港口区海洋环境治理,维护天津古海岸湿地、大港滨海湿地、汉沽滨海湿地及浅海生态系统、黄骅古贝壳堤、唐山乐亭石臼坨诸岛等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与建设。稳定提高盐业、渔业等传统海洋资源利用效率。开展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整治修复,提高海岸景观质量和滨海城镇区生态宜居水平。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5.黄河口与山东半岛西北部海域
包括冀鲁海域分界至蓬莱角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农渔业、旅游休闲娱乐、工业与城镇用海。黄河口海域主要发展海洋保护和海洋渔业,加强以国家重要湿地、国家地质公园、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黄河入海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为核心的海洋生态建设与保护,维护滨海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古贝壳堤典型地质遗迹以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严格限制重化工业和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建设。黄河口至莱州湾海域集约开发滨州、东营、潍坊北部、莱州、龙口特色临港产业区,发展滨海旅游业,合理发展渔业、海水利用、海洋生物、风能等生态型海洋产业,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重点保护三山岛等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区域海洋开发应与黄河口地区防潮和防洪相协调;屺姆岛北部至蓬莱角及庙岛群岛海域重点发展滨海旅游、海洋渔业,加强庙岛群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维护长山水道航运功能。开展黄河三角洲河口滨海湿地、莱州湾海域综合整治与修复。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6.渤海中部海域
位于渤海中部,是我国重要的海洋矿产资源利用区域,主要功能为矿产与能源开发、渔业、港口航运。西南部、东北部海域重点发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协调好油气勘探、开采用海与航运用海之间的关系。区域积极探索风能、潮流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海砂等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探与开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开展重要渔业品种的增殖和恢复。加强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防治赤潮、溢油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
第二节 黄 海
黄海海岸线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江苏启东角,大陆海岸线长约4000公里。沿海地区包括辽宁省(部分)、山东省(部分)和江苏省。黄海为半封闭的大陆架浅海,自然海域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沿海优良基岩港湾众多,海岸地貌景观多样,沙滩绵长,是我国北方滨海旅游休闲与城镇宜居主要区域。淤涨型滩涂辽阔,海洋生态系统多样,生物区系独特,是国际优先保护的海洋生态区之一。
黄海海域要优化利用深水港湾资源,建设国际、国内航运交通枢纽,发挥成山头等重要水道功能,保障海洋交通安全。稳定近岸海域、长山群岛海域传统养殖用海面积,加强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积极开展增殖放流,加强生态保护。合理规划江苏沿岸围垦用海,高效利用淤涨型滩涂资源。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布局。
7.辽东半岛东部海域
包括丹东鸭绿江口至大连老铁山角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旅游休闲娱乐、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和海洋保护。鸭绿江口至大洋河口、城山头、老铁山附近海域主要发展生态保护和滨海旅游,维护鸭绿江口与大洋河口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长山群岛海域主要发展海岛生态旅游和海洋牧场建设,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协调旅游、渔业、海岛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用海关系;大连市南部海域主要发展滨海城镇建设和旅游,维护城山头、金石滩、小窑湾等大连南部基岩海岸景观生态,推动现代海洋服务产业升级;大连湾至大窑湾海域、大东港海域发展港口航运,保障海上交通和国防安全;大东港西部海域、庄河毗邻海域、花园口、大小窑湾、大连湾顶部重点发展滨海城镇和现代临港产业。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青堆子湾、老虎滩湾、大连湾等海湾系统。
8.山东半岛东北部海域
包括蓬莱角至威海成山头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和海洋保护。蓬莱角至平畅河海域重点发展滨海旅游、海洋渔业;套子湾西北部、芝罘湾海域重点发展港口航运;烟台市区至成山头近岸海域主要发展滨海旅游与现代服务业。区域应协调海洋开发秩序,维护成山头水道、烟威近岸航路等港口航运功能。严格禁止近岸海砂开采和砂质海岸地区围填海活动。重点保护崆峒列岛、长岛、依岛、成山头、牟平砂质海岸、刘公岛等海洋生态系统。开展芝罘湾、威海湾、养马岛、金山港、双岛湾等海域综合整治。
9.山东半岛南部海域
包括威海成山头至苏鲁海域分界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旅游休闲娱乐、港口航运和工业与城镇用海。成山头至五垒岛湾海域主要发展海洋渔业,荣成近岸海域兼顾区域性港口建设和滨海旅游开发,适度发展临海工业;五垒岛湾至日照海域主要发展滨海旅游业,建设生态宜居型滨海城镇,禁止破坏旅游区内自然岩礁岸线、沙滩等海岸自然景观,加强潟湖、海湾等生态系统保护,加强胶州湾、千里岩岛等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青岛西南部、日照南部合理发展港口航运和临港工业。开展石岛湾、丁字湾、胶州湾等海湾综合整治。
10.江苏沿岸海域
包括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农渔业、矿产与能源开发。海州湾和灌河口以北海域重点依托连云港发展港口航运业,集聚布局滨海工业、城镇用海区和旅游休闲娱乐区;灌河口至射阳河口海域主要发展海水养殖、港口和临港工业;射阳河口以南至启东角和辐射沙洲海域协调发展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区域加强海域滩涂开发与管理,推进海州湾生态系统、盐城丹顶鹤、大丰麋鹿、蛎蚜山牡蛎礁、吕泗渔场水产种质资源等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实施射阳河口至东灶港口淤涨岸段、废黄河三角洲和东灶港口至蒿枝港口侵蚀岸段的海岸综合整治。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11.黄海陆架海域
位于长山群岛以南、山东半岛和苏北海域外侧的陆架平原,为我国重要的海洋矿产与能源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本区应积极开展陆架盆地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浅海陆架砂矿资源的调查与评估,合理开发渔业资源。积极推进黄海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加强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扩大对虾和洄游性鱼类的增殖放流规模。
第三节 东 海
东海海岸线北起江苏启东角,南至福建诏安铁炉港,大陆海岸线长约5700公里。沿海地区包括江苏省部分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自然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东海面向太平洋,战略地位重要,海岸曲折,港湾、岛屿众多,沿岸径流发达,滨海湿地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性显著,是我国海洋生产力最高的海域。
东海海域要充分发挥长江口和海峡西岸区域港湾、深水岸线、航道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国际化大型港口和临港产业,强化国际航运中心区位优势,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加强海湾、海岛及周边海域的保护,限制湾内填海和填海连岛。加强重要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远洋捕捞,促进渔业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加强东海大陆架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协调海底管线用海与航运、渔业等用海的关系,确保海底管线安全。
12.长江三角洲及舟山群岛海域
包括长江口、杭州湾和舟山群岛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渔业、海洋保护和旅游休闲娱乐。长江口毗邻海域重点发展以上海港为核心的港口航运服务业及海洋先进制造业,加快培育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注重长江口航道维护,保障航运和防洪防潮安全,适度开展农业围垦,加强近岸海域与海岛毗邻海域围填海和采砂活动管理,协调港口航运、河道整治与其他海洋开发活动的关系。杭州湾、宁波—舟山海域重点发展港口航运业、临港工业、海洋旅游和海洋渔业,支持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推进海岛开发开放,加强油气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强崇明东滩鸟类、九段沙湿地、长江口北支河口湿地、长江口中华鲟、杭州湾金山三岛、五峙山、韭山列岛、东海带鱼水产种质资源等保护区建设,保护河口、湿地、海湾、海岛和舟山渔场生态环境。开展重点受损近岸海域的整治与修复。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13.浙中南海域
包括台州、温州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台州湾至乐清湾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和临港产业,适度进行滩涂围垦,建设滨海城镇,因地制宜开发海洋能,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南麂列岛、渔山列岛等保护区建设;瓯江口至浙闽交界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业和海洋旅游业,适度进行滩涂围垦,建设工业和滨海城镇;洞头列岛海域重点做好海岛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积极发展具有海岛特色的滨海生态旅游和海洋渔业。区域海洋开发应注重维护近岸岛礁系统自然景观,严格限制沿海重要岛礁、海湾地区的围填海活动,保护鱼山渔场、温台渔场生态环境,恢复重要渔场生物资源和受损近岸岛礁生态系统。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14.闽东海域
包括闽浙交界至福州黄岐半岛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工业与城镇用海和渔业。沙埕港至晴川湾海域主要发展渔业基础设施、工业与城镇,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和海洋珍稀水生生物,因地制宜开发海洋能;福宁湾海域主要发展渔业资源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保护和滨海旅游等;三沙湾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临港工业和城镇、海水养殖、海洋保护等;罗源湾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和临港工业。区内应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节约集约用海,注重对海岛、红树林生态系统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15.闽中海域
包括福州黄岐半岛至湄洲湾南岸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工业与城镇用海、渔业和海洋保护。黄岐半岛到海坛岛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海水养殖、海洋保护区建设,因地制宜开发海洋能,保护和修复闽江口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长乐海蚌资源、平潭中国鲎自然生态系统和山洲岛厚壳贻贝繁育区生态系统;湄洲湾、兴化湾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和临港工业,合理开发港口岸线资源,保护重要渔业资源,加强湄洲岛海岛生态系统和滨海旅游资源的保护。
16.闽南海域
包括湄洲湾南岸至闽粤海域分界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渔业、工业与城镇用海。泉州湾海域主要以港口航运、海洋保护、旅游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重点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厦门湾及毗邻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滨海旅游、工业与城镇和保护区建设等,以沿海重要港湾为依托,重点发展临港工业集中区,支持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以厦门市为核心,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和文化旅游,重点保护厦门海洋珍稀物种、九龙江口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厦门湾以南至闽粤交界海域主要发展海洋渔业、临港工业、海洋旅游业、保护区建设等,以菜屿列岛、东山岛为核心大力发展海岛特色旅游业,重点保护漳江口红树林、东山珊瑚礁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17.东海陆架海域
包括上海、浙江、福建以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为我国重要的海洋矿产与能源利用和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区域。区域重点加强油气资源和浅海砂矿资源勘探开发,建设东海油气资源开采基地,加强传统渔业资源区的恢复与合理利用,重点加强上升流区、鱼类产卵场、索饵场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防治溢油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维护重要国际航运水道和海底管线设施安全。
18.台湾海峡海域(略)
第四节 南 海
南海大陆海岸线北起福建诏安铁炉港,南至广西北仑河口,大陆海岸线长5800多公里。沿海地区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自然海域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南海具有丰富的海洋油气矿产资源、滨海和海岛旅游资源、海洋能资源、港口航运资源、独特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同时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海岛和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热带生态系统分布区。南海北部沿岸海域,特别是河口、海湾海域,是传统经济鱼类的重要产卵场和索饵场。
南海海域要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北部沿岸海域特别是河口、海湾海域围填海规模,加快以海岛和珊瑚礁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建设,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重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南海渔业发展,开发旅游资源。开展海洋生物、油气矿产资源调查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开展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研究。
19.粤东海域
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等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渔业、工业与城镇用海、港口航运。大埕湾至柘林湾重点发展渔业、港口航运,保护大埕湾中华白海豚和西施舌种质资源及海洋生态系统;南澳海域重点发展生态旅游和养殖、清洁能源等产业,保护性发展海山岛、南澳岛旅游,维护海岛自然属性,保护南澎列岛、勒门列岛及周边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南澎列岛领海基点;南澳至广澳湾重点发展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渔业和旅游休闲娱乐,重点保护海岸红树林、中国龙虾和中华白海豚,维持牛田洋、濠江等海域的水动力条件和防洪纳潮能力;海门湾至神泉港重点发展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重点保护石碑山角领海基点和沿海礁盘生态系统;碣石湾至红海湾重点发展渔业、海洋保护、港口航运,保护碣石湾海马资源,严格保护沿海礁盘生态系统和遮浪南汇聚流海洋生态系统,维持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20.珠江三角洲海域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海洋保护、渔业和旅游休闲娱乐。大亚湾至大鹏湾重点发展海洋保护、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及海龟等生物资源,保护针头岩领海基点;狮子洋至伶仃洋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旅游休闲娱乐,重点保护中华白海豚、黄唇鱼和红树林等生物资源,狮子洋两岸严格控制填海造地,保障防洪泄洪和航道安全;万山群岛重点发展海洋保护、旅游休闲娱乐、港口航运、渔业,重点保护佳蓬列岛领海基点,以及珊瑚礁和上升流生态系统;磨刀门至镇海湾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渔业、旅游休闲娱乐,重点安排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用海;珠江口外重点开展油气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保护围夹岛和大帆石领海基点,保护中华白海豚等生物资源及红树林和海草床等生态系统。区域加强对海岸、海湾及周边海域的整治修复。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21.粤西海域
包括阳江、茂名、湛江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渔业、港口航运。海陵湾重点发展渔业、港口航运,保障临海工业用海需求,重点保护海陵岛、南鹏列岛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大树岛龙虾种质资源;博贺湾至水东湾重点发展渔业、港口航运,围绕博贺中心渔港发展现代化渔业产业基地,重点保护沿海礁盘生态系统和红树林,保护大放鸡岛海域文昌鱼自然资源;水东湾至湛江湾重点发展港口航运、渔业和海洋保护,重点支持湛江主枢纽港及临海产业的综合发展,保护东海岛附近海域海草床生态系统,保护吴阳文昌鱼种质资源和湛江硇洲岛海洋资源,开展特呈岛周边海域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雷州湾至英罗港重点发展海洋保护、渔业和港口航运,保障渔业用海发展,重点保护和修复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系统,保护中华白海豚、白蝶贝、儒艮等生物资源。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22.桂东海域
包括桂粤交界至大风江毗邻海域以及涠洲岛—斜阳岛周边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和渔业。铁山港湾海域重点发展港口航运、临海工业,保护山口红树林和合浦儒艮生态系统及马氏珠母贝、方格星虫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北海近岸海域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娱乐,保障现有渔港和渔业基地发展用海需求,开展银滩及其毗邻海域综合整治,保护大珠母贝等生物资源;廉州湾近岸海域重点发展工业与城镇、滨海旅游和港口航运,加强渔业资源高效利用;涠洲岛-斜阳岛海域重点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发展海岛旅游、港口航运以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渔业资源开发,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23.桂西海域
包括大风江至中越边界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渔业、工业与城镇用海。大风江海域重点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推进渔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三娘湾海域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娱乐,保护中华白海豚;茅尾海海域重点保护海洋生态和近江牡蛎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滨海新区建设,开展茅尾海海域综合整治;钦州湾外湾与防城港海域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和工业与城镇用海,开展防城港湾海域综合整治;江山半岛南部海域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娱乐;珍珠湾—北仑河口海域重点发展海洋渔业与滨海旅游,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以及泥蚶、文蛤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开展京族三岛和北仑河口东北岸的综合整治。
24.海南岛东北部海域
包括海口市、临高县、澄迈市、文昌市、琼海市和万宁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渔业。海口、文昌、澄迈、临高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和滨海旅游,加快发展新兴临港海洋产业,优化传统海洋渔业,控制潟湖港湾养殖规模,严格限制潟湖港湾及河口区域围海造地,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生态系统和临高白蝶贝和珊瑚生物资源;琼海、万宁海域主要发展滨海旅游、农渔业和海洋保护,重点做好以博鳌为中心的滨海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综合开发,发展生态渔业和远洋渔业,加强潭门渔港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加强琼海麒麟菜、文昌麒麟菜、清澜港红树林和大洲岛生态系统保护。
25.海南岛西南部海域
包括陵水县、三亚市、乐东县、东方市、昌江县、儋州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旅游休闲娱乐、渔业、海洋保护、矿产与能源开发。三亚、陵水和乐东海域主要发展滨海旅游和生态保护,优先安排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用海,打造世界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带动周边旅游产业发展。保护三亚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东方、昌江、儋州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与渔业,重点发展洋浦港、八所港临港产业,积极开展莺歌海和北部湾海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发展远洋捕捞,保护东方黑脸琵鹭和儋州红树林生态系统以及白蝶贝等生物资源。区域应协调旅游用海与渔业生产布局,加速传统海洋产业升级与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海岛旅游、渔业、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海洋服务功能。
26.南海北部海域
位于广东、广西、海南毗邻海域以南,至北纬18度附近的海域,水深100米~1000米,是我国重要的油气资源分布区。区域主要功能为矿产与能源开发、渔业、海洋保护,区域重点加强珠江口盆地、琼东南盆地、莺歌海盆地、北部湾盆地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生态环境。
27.南海中部海域
南海中部海域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渔业资源利用区,珊瑚礁、海草床生态系统发育。区域重点加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海岛旅游、交通、渔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永兴岛-七连屿珊瑚礁旅游区,合理开发海岛旅游资源,加强海岛、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系统保护,建设西沙群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
28.南海南部海域
南海南部海域重点开展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扶持发展热带岛礁渔业养殖,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珊瑚礁等海岛生态系统。
第五节 台湾以东海域
29.台湾以东海域(略)
第五章 实施保障措施
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划》的要求,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调整完善现行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技术支撑和跟踪评价制度,依法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对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实时监视监测、分析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强化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性作用。依据《区划》,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依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开展新一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编制、修改和上报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建立区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做出调整。
——编制实施海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区划》编制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开发保护规划。
第二节 全面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
——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不断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制度,切实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严禁不按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用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用海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海域资源。加强对海岸线的管理,将占用海岸线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点内容。
——完善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按照《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加强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工作,完善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建立海域价值评估制度,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总结经验,出台相关政策。
第三节 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科学编制全国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国家海洋局要根据围填海资源现状和年度需求,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暂停该省(区、市)围填海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要加强区域用海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围填海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下放围填海项目审批权。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规范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
——加强对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的审查。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引导围填海向离岸、人工岛式发展,限制顺岸式围填海,严格控制内湾和重点滨海湿地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尽量不占用、少占用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保留公共通道,打造亲水岸线。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加强围填海动态监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严格禁止违法违规围填海。探索建立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第四节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开发活动的控制作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禁止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结合近岸海域污染状况和海域环境容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排污口的设置应满足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
——各类海洋功能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定期开展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各类用海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海洋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管和海洋环境执法,完善海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用海工程项目施工与运营期的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制度。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赤潮、绿潮、海上溢油、核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监视、预测预警和鉴定溯源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实施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海洋保护区周边的海洋开发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和保护区的完整性。在海洋生态受损严重区域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试点,提升海域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效益。
——切实保护海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对沿岸海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格限制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较大用海工程的规划和审批。尽可能减少涉渔工程对渔业的影响,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节 加强区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推进海域管理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海域管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加强海域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海域管理学科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海域管理科技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有关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海域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海洋管理和海洋空间规划的先进经验和方式。
——完善海域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及资质管理的水平,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程。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专项支持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工作。
第六节 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动态监管体系
——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监控、现场监测等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湾、海岛及近海、远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和围填海计划实施监测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域动态监管体系的支持力度。
——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基地建设,通过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未经批准非法占有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依托海域动态监管系统,逐步实现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为主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事后处理为主转为计算机分析、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违法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监视力度。深化全海域定期维权巡航执法,重点加强对敏感目标、重点海域的巡航监视,有效监管各种海洋涉外活动。组织开展专项维权执法行动,定期检查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底光缆和油气管道作业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海洋侵权行为,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第七节 完善保障区划实施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适时启动《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工作,制定军事用海管理、围填海管理、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等法规,探索建立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用海活动管理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海洋管理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海洋意识宣传,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海洋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海洋知识,关心海洋事务,尊重海洋规律,切实研究和解决海洋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牢固树立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开发和保护海洋的自觉性。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好舆论的信息、教育和监督作用,以多种方式普及宣传海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海洋、热爱海洋、保护海洋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附表: 海洋功能区分类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一级类 |
二级类 |
海水水质质量 (引用标准:GB3097-1997) |
海洋沉积物质量(引用标准:GB18668-2002) |
海洋生物质量(引用标准:GB18421-2001) |
生态环境 |
1农渔业区 |
1.1农业围垦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应造成外来物种侵害,防止养殖自身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维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不应造成滨海湿地和红树林等栖息地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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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养殖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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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增殖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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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捕捞区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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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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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渔业基础设施区 |
不劣于二类(其中渔港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不应对毗邻海洋生态敏感区、亚敏感区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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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港口航运区 |
2.1港口区 |
不劣于四类 |
不劣于三类 |
不劣于三类 |
|
2.2航道区 |
不劣于三类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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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锚地区 |
不劣于三类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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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3.1工业用海区 |
不劣于三类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避免工业和城镇用海对毗邻海洋生态敏感区、亚敏感区产生影响 |
3.2城镇用海区 |
不劣于三类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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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产与能源区 |
4.1油气区 |
不劣于现状水平 |
不劣于现状水平 |
不劣于现状水平 |
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产生影响,防止海岛、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应对毗邻海洋生态敏感区、亚敏感区产生影响 |
4.2固体矿产区 |
不劣于四类 |
不劣于三类 |
不劣于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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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盐田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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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可再生能源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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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休闲娱乐区 |
5.1风景旅游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二类 |
不应破坏自然景观,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项目和人工设施,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不应对毗邻海洋生态敏感区、亚敏感区产生影响 |
5.2文体休闲娱乐区 |
不劣于二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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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洋保护区 |
6.1海洋自然保护区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不劣于一类 |
维持、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 |
6.2海洋特别保护区 |
使用功能水质要求 |
使用功能沉积物质量要求 |
使用功能生物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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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利用区 |
7.1军事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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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其它特殊利用区 |
防止对海洋水动力环境条件改变,避免对海岛、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避免对毗邻海洋生态敏感区、亚敏感区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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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留区 |
8.1保留区 |
不劣于现状水平 |
不劣于现状水平 |
不劣于现状水平 |
维持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