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审批全国梅洋功能区划的请示》(国土资发[2002]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
二、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当前我国海域使用缺乏统筹规划,资源过度利用与开发不足并存,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恶化加重。为此,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已用海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
四、认真组织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编制原则,在《区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逐级严格审批。国家海洋局要尽快制定《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查报批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六、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使用状况的调查与评价,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要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强化政府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综合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国家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涉海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海洋局 2002年12月
为了合理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目的是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毗邻海域除外)。
一、我国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分析
(一)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截至2000年,我国海域使用面积200多万公顷(不含捕捞区面积)。其中,海水养殖面积120多万公顷,盐田面积40多万公顷,港口用海面积20多万公顷,油气开采矿区20多万公顷,旅游娱乐用海面积近1万公顷,海洋倾废区面积0.2万公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13500多公里。另外,我国已经建立以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及海洋珍稀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69个,总面积130多万公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加强,社会各界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的意识不断增强,海洋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不合理用海和海域污染严重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局部海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大面积海域水质基本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海域使用缺乏统筹规划和权属管理,资源过度利用与开发不足并存,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控制。主要表现在:涉海部门根据各自发展需要编制和实施规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的机制和依据,造成海域开发秩序混乱、局部海域用海矛盾突出及人力、财力的浪费;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环境灾害频发,每年仅赤潮就发生二三十起,直接经济损失数亿至数十亿元;主要经济鱼类资源衰退,海岸生态系统遭到破坏,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滨海湿地减少了50%,红树林丧失了70%,近岸珊瑚礁损毁了80%,许多深水港口不得不重新选址或依靠清淤维持发展。
因此,亟需加快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为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海洋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区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目标,从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协调好与其他涉海规划、区划的关系,科学合理划定海洋功能区。
(二)原则
1.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5.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三)目标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2001年至2005年,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控制住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2006年至2010年,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海洋经济稳步发展。
三、全国海洋功能分区
我国管辖海域划定十种主要海洋功能区。每种海洋功能区的开发保护重点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港口航运区
是指为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停靠,进行装卸作业或避风所划定的海域,包括港口、航道和锚地。港口的划定要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远近结合、各得其所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作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有限的海域。要保证国家和地区重要港口的用海需要,重点保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深水泊位和航道项目的用海要求。港口航运区内的海域主要用于港口建设、运行和船舶航行及其他直接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的活动。禁止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进行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已经在这些海域从事上述活动的应限期调整;严禁在规划港口航运区内建设其他永久性设施。港口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二)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为实现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国家将保证重点大型渔港及渔业物资供给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重要渔业设施基地建设用海需要,保证渤海区、北黄海区、南黄海区、长江口区、东海西岸区、南海北岸区等重要养殖区的养殖用海需要,保证局部近岸海域和海岛周围海域生物物种放流及人工鱼礁建设的用海需要,确保重点渔场不受破坏。其他用海活动要处理好与养殖、增殖、捕捞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禁止在规定的养殖区、增殖区和捕捞区内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养殖区、增殖区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捕捞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国家将通过控制近海和外海捕捞强度,鼓励和扶持远洋捕捞,以及设置禁渔区、禁渔期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等,加强我国海域渔业资源养护。国家设立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品种及其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路线等栖息繁衍生境。近期,将加强对渤黄海对虾保护区、东海和黄海的产卵带鱼保护区、大黄鱼幼鱼保护区、带鱼幼鱼保护区、大黄鱼越冬群体保护区及其他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捕捞重要渔业品种的苗种和亲体;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和有损鱼类洄游的活动。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涉海活动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三)矿产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和固体矿产区等。“十五”期间,重点保证正在生产、计划开发和在建油田的用海需要。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严格控制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海域进行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活动;新建采油工程应加大防污措施,抓好现有生产设施和作业现场的“三废”治理;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及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索饵场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防止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的发生;加强对海岛采石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岛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旅游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度假旅游区等。旅游区要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大力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和涉海专项旅游。“十五”期间,重点保证鸭绿江、大连金石滩、大连海滨-旅顺口、兴城海滨、秦皇岛北戴河、青岛崂山、胶东半岛海滨、云台山和海滨、普陀山、嵊泗列岛、福建湄州岛和东山岛、海坛岛、鼓浪屿-万石山、清源山、太姥山、阳江海陵岛、三亚热带海滨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用海需要。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滨海城市景观和旅游景点的保护,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旅游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禁止直接排海。度假旅游区(包括海水浴场、海上娱乐区)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海滨风景旅游区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五)海水资源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或直接利用地下卤水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盐田区、特殊工业用水区和一般工业用水区等。盐田区应鼓励盐、碱、盐化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相互促进;重点保证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大型盐场建设用海需要。限制盐田面积的发展,以改进工艺、更新设备、革新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单产、增加效益等项措施解决盐业发展用海;严格控制盐田区的海洋污染,原料海水质量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特殊工业用水区是指从事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或从海水中提取供人食用的其他化学元素等的海域,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一般工业用水区是指利用海水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海域,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六)海洋能利用区
是指为开发利用海洋再生能源需要划定的海域。海洋能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开发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也不占用大量的陆地,在海岛和某些大陆海岸很有发展前景。我国海洋能资源蕴藏量丰富,开发潜力大,应大力提倡和鼓励。海洋能的开发应以潮汐发电为主,适当发展波浪、潮流和温差发电。潮汐发电以浙江、福建沿岸为主,近期重点开发建设浙江三门湾、福鼎八尺门等三个潮汐发电站;波浪发电以福建、广东、海南和山东沿岸为主;潮流发电以舟山群岛海域为主;温差发电以西沙群岛附近海域为主。加快海洋能开发的科学试验,提高电站综合利用水平。
(七)工程用海区
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用海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占用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底管线区指在大潮高潮线以下已铺设或规划铺设的海底通信光(电)缆和电力电缆以及输水、输油、输气等管状设施的区域;在区域内从事的各种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经批准、已铺设的海底管线;严禁在规划的海底管线区域内兴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海上石油平台周围及相互间管道连接区一定范围内禁止其他用海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石油平台周围海域环境。围海、填海项目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可能导致地形、岸滩及海洋环境破坏的要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对于港口附近的围填海项目,要合理利用港口疏浚物。
(八)海洋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和景观价值的海洋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要在海洋生物物种丰富、具有海洋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抓紧抢建一批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划定的海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海洋保护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九)特殊利用区
是指为满足科研、倾倒疏浚物和废弃物等特定用途需要划定的海域。包括科学研究试验区和倾倒区等。科学研究实验区禁止从事与研究目的无关的活动,以及任何破坏海洋环境本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倾倒区要依据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净化能力;加强倾倒活动的管理,把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对其他海洋利用功能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加强海洋倾倒区环境状况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倾倒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做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近期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和河口航道建设与正常维护的疏浚物倾倒需要。
(十)保留区
是指目前尚未开发利用,且在区划期限内也无计划开发利用的海域。保留区应加强管理,暂缓开发,严禁随意开发;对临时性开发利用,必须实行严格的申请、论证和审批制度。
四、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本次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重点海域包括:近岸海域、群岛海域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
(一)渤海
渤海是我国的内水,大陆海岸线从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至山东半岛北部的蓬莱角,长约2700公里。沿海省市包括辽宁省(部分)、河北省、天津市和山东省(部分)。重点海域包括:
1.辽东半岛西部海域 包括辽宁省大连市老铁山角至营口市大清河口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海水资源利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旅游。重点功能区有营口、旅顺、八岔沟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复州湾、金州盐田区,盖州、长兴岛等养殖区,仙浴湾、长兴岛旅游区,大连斑海豹、蛇岛-老铁山、营口海蚀地貌景观、浮渡河口沙堤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发展港口及海上交通运输业、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保护和保全沙质海岸和岛屿生态环境。
2.辽河口邻近海域 包括辽宁省营口市大清河口至锦州市后三角山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矿产资源利用、海水资源利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笔架岭、太阳岛等油气区,营口、锦州盐田区,盖州滩、二界沟等养殖区,双台子河口、大凌河口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加强滩海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合理利用、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强化盐区的挖潜和技术改造,加强对营口老港区、辽东湾及毗邻河口海域的环境综合治理。
3.辽西-冀东海域包括辽宁省锦州市后三角山至河北省唐山市涧河口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重点功能区有秦皇岛、京唐、锦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北戴河、南戴河、山海关、兴城海滨、锦州大小笔架山等旅游区,昌黎、菊花岛海域、滦河口等养殖区,昌黎、北戴河等自然保护区,绥中、锦州、冀东等油气区,滦南、大清河等盐田区。本区应重点保证秦皇岛港和锦州港码头的用海需要,保证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保护和保全海岸生态环境。
4.天津-黄骅海域包括河北省涧河口至冀鲁交界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海水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利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天津、黄骅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长芦、汉沽、沧州盐田区,新港、马东东等大港油田油气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上古林、青坨子贝壳堤核心区,塘沽、汉沽等增殖和养殖区,汉沽、大港、北塘河口特别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天津港、黄骅港专业化码头建设、滩海油气开发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保护盐田取水水质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利用区生态环境,建立汉沽浅海生态系、驴驹河潮间带生态系、大港古氵舄湖湿地、大港滨海湿地和黄骅贝壳堤自然保护区,大力发展海水综合利用。
5.莱州湾及黄河口毗邻海域 包括冀鲁交界至烟台市的龙口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海水资源利用、海洋保护和港口航运。重点功能区有黄河口、虎头崖等养殖区,黄河口西部、蓬莱19-3油气区,淄脉河-虎头崖盐田区,无棣贝壳堤与湿地、黄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龙口港口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油气勘探开发与养殖业的用海需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6.庙岛群岛海域 包括山东省烟台市的长岛县和蓬莱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旅游和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南五岛、北四岛等养殖区,蓬莱、长岛旅游区,群岛周围海域生态和海珍品自然保护区,蓬莱港口区。本区应重点建设长岛水产养殖基地,发展海岛特色旅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岛陆交通运输。
7.渤海中部海域 主要功能为矿产资源利用和渔业资源利用。重点功能区有渤中34-2、渤中34-4、渤中13-1、渤中42-7、渤中28-1、渤中26-2、渤中25-1等油气区,渤海中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油气资源开发用海需要,加强海域污染整治,合理利用、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
(二)黄海
海岸线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江苏启东角,大陆海岸线长约4000公里。沿海地区包括辽宁省(部分)、山东省(部分)和江苏省。重点海域包括:
8.辽东半岛东部海域 包括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口至大连市老铁山角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大连、大东、庄河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大连南部风景区、旅顺南路风景区、丹东大鹿岛风景名胜等旅游区,大孤山半岛南端、凌水河口西部等养殖区及鸭绿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大连港集装箱码头和大型专业化码头建设用海需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建设海珍品增殖基地,保护沿海湿地生态环境。
9.长山群岛海域 包括大连市长海县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旅游和港口航运。重点功能区有獐子岛、小长山岛等养殖区,四块石、庙底等港口区,大长山岛、王家岛等旅游区。本区应大力发展养殖、增殖和放流,建设海洋农牧化基地,加快陆-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海岛旅游,发展海水综合利用,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0.烟台-威海海域包括山东省烟台市区至海阳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重点功能区有烟台、牟平、威海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金沙滩、芝罘岛、天鹅湖、刘公岛等旅游区,套子湾、四十里湾、威海湾等养殖区。本区应保证港口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和养殖,积极开发海洋药物,发展海水综合利用。
11.胶州湾及其毗邻海域 包括山东省青岛、日照两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重点功能区有青岛、日照、岚山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崂山、山海天等旅游区,胶州湾北部等养殖区。本区应重点保证青岛港集装箱码头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的用海需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开展人工放流和贝类护养,加快建设海洋产业和科学实验基地。
12.苏北海域 包括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和南通三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海水资源利用、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连云港、射阳、南通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连云港等地的养殖区和增殖区,云台山旅游区,淮北盐田区,盐城丹顶鹤、大丰麋鹿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保证连云港港区及其他深水码头建设、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积极发展养殖和滨海旅游,建设盐化工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合理、适度围垦,严格保护沿海自然保护区,进一步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
13.黄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 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重点功能区包括海东、烟威、石岛、连青石、大沙和吕四等捕捞区,南黄海南部盆地、南黄海北部盆地、北黄海盆地油气勘探区。
(三)东海
海岸线北起江苏省启东角,南至福建省诏安铁炉港,大陆海岸线长约5700公里。沿海地区包括江苏省部分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和福建省。重点海域包括:
14.长江口-杭州湾海域包括江苏省启东角至浙江省宁波市区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海洋工程、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长江口南岸及毗邻海域、杭州湾两岸及毗邻海域、崇明岛及周围海域、太仓、外高桥、金山嘴、北仑、乍浦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南汇汇角、崇明东滩、长江口、镇海、慈溪、平湖海底管线区,钱塘江、平湖九龙山、海盐南北湖等旅游区,长江口捕捞、养殖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崇明东滩、金山三岛、九段沙湿地、长江口中华鲟、海宁黄湾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杭州湾大桥建设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强化对海底管线及其登陆区的规划和保护,增殖、恢复渔业资源,逐步遏制海域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保护河口、湿地、海湾和海岛生态环境,挽救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濒危生物物种,合理、适度围涂造地,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
15.舟山群岛海域 包括浙江省舟山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旅游、港口航运和海水资源利用。重点功能区有舟山渔场捕捞区,舟山群岛养殖区,普陀、嵊泗列岛、岱山等旅游区,包括洋山、定海、岱山、岙山、嵊泗等在内的舟山港口区及相关航道,舟山、岱山盐田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洋山集装箱深水港区、航道、芦洋跨海大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中转码头建设用海需要,发展养殖业,增殖渔业资源,限制近海捕捞强度,建立我国最大的渔业生产基地,进一步发挥海岛旅游资源优势,保护海底管线,保全海岛生态系统,加快舟山连岛工程建设。
16.浙中南海域 包括浙江省宁波市的鄞县至闽浙交界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港口航运、旅游和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养殖区,温州、台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洞头列岛旅游区,乐清湾、三门湾潮汐能区。本区应重点保证增养殖业用海需要,建立贝类等水产资源种质库,推进以温州港和台州港为重点的浙中南沿海港口群建设,合理规划和开发浙南沿海和海岛地区旅游资源,形成区域旅游网络,严格控制港湾区域的围垦,加快沿海标准海塘和防护林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海岸防灾抗灾能力,加快温州(洞头)半岛工程建设。
17.闽东海域 包括闽浙交界至福建省宁德市三沙湾南岸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港口航运和旅游。重点功能区有:沙埕港和三沙湾等养殖区,闽东渔场捕捞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台山列岛及福瑶列岛等海洋特别保护区,三沙湾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沙埕、三沙等港口区,太姥山滨海旅游区,福鼎八尺门潮汐能区。本区应建立渔业资源增养殖基地,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合理布局商港、渔港,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
18.闽中海域 包括三都湾南岸至泉州市湄州湾南岸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海洋保护、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重点功能区包括:闽江口、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湄州湾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湄州岛、平潭岛旅游区,兴化湾、湄州湾等养殖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平潭中国鲎、闽江口鳝鱼滩湿地自然保护区,闽中渔场捕捞区。本区应重点保证福州港及毗邻港区码头泊位建设和湄州湾的港口建设及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的用海需要,加强闽江口航道整治,进一步开发湄州岛、海坛岛旅游资源,建立海水增养殖基地,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
19.闽南海域 包括湄州湾南岸至闽粤分界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海洋保护、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重点功能区有厦门、漳州、泉州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东山等地的养殖区,厦门鼓浪屿-万石岩、泉州海上丝绸之路、漳州滨海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东山岛等旅游区,晋江深沪湾海底古森林自然遗迹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及漳江口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闽南-台湾浅滩上升流渔场。本区应重点保证厦门港、漳州港、泉州港海上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发展滨海旅游,防止海岸侵蚀,保护珍稀濒危生物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渔业。
20.东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 主要功能为矿产资源利用和渔业资源利用。本区应加快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建设东海油气资源开采基地,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确保各重要渔场和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不受破坏。
(四)南海
海岸线北起福建省铁炉港,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大陆海岸线长5800多公里。沿海地区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重点海域包括:
21.粤东海域 包括闽粤分界至广东省汕尾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潮州、汕头、广澳、汕尾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青澳湾、龟龄岛等旅游区,粤东捕捞区,高沙、东澳等养殖区,南澳岛屿候鸟、饶平海山海滩岩自然保护区及南澎列岛-勒门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汕尾遮浪外海上升流生态区,南澳风能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汕头港和广澳港建设及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严格控制围海造地,发展海水增养殖,保护上升流生态系,建设黄岗河口、韩江口防洪排涝工程。
22.珠江口及毗邻海域 包括广东省惠州市至江门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矿产资源利用、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马鞭洲、惠州、秤头角、盐田、深圳西部、太平、南沙、黄埔、珠海、江门、新会、桂山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珠江口油气区,巽寮、大梅沙、小梅沙、莲花山、珠海飞沙滩、大万山岛、东澳岛、川山群岛等旅游区,珠江口等地的养殖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海龟自然保护区。福田、淇澳岛、内伶仃岛和担杆列岛、万山群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加强珠江口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珠江三角洲港口体系建设,加大石油天然气的勘探与开发,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发展海水增养殖,加强保护岛屿海域生态环境。
23.粤西海域 包括广东省阳江市至湛江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阳江、茂名、湛江、海安等港口区及相关航道,十里银滩、马尾岛-大角湾、水东湾、南三岛、东海岛等滨海旅游区,鸡打港、博贺港、龙王湾、硇洲等养殖区,湛江红树林、硇洲自然景观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及乌猪洲海洋特别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湛江港和茂名水东港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保护和保全红树林资源。
24.铁山港-廉州湾海域包括铁山港湾和廉州湾两个海湾,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北海、铁山港等港口区,营盘珍珠和廉州湾等养殖区,山口红树林生态、沙田儒艮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北海银滩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北海市北部旅游区。本区应加强岸线保护,加快港口建设,发展以北海银滩旅游度假区为主的旅游业,建设珍珠贝养殖基地,严格限制围填海工程,保护红树林生态和珍珠贝母本。
25.钦州湾-珍珠港海域包括钦州湾、防城港湾、珍珠港湾等三个海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和防城港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及保护、旅游和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防城港、钦州港口区,金滩、七十二泾、月亮湾等旅游区,茅尾海、珍珠港、钦州港、光坡等养殖区,北仑河口、钦州湾近江牡蛎等海洋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建设防城港和钦州港,发展海水养殖和滨海旅游业,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保护岸线,保护和保全红树林生态系统。
26.海南岛东北部海域 包括海南省的海口市、临高县、澄迈县、琼山市、文昌市、琼海市和万宁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和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海口湾、清澜湾、龙湾等港口区,海口湾、木栏头、铜鼓岭、万泉河口、春园湾等旅游区,东营、铺前湾、琼海浅海、琼海沙老等养殖区,文昌油气区,东寨港、清澜港红树林湿地及大洲岛等自然保护区。本区应重点保证海口港集装箱运输码头建设和渔业资源利用的用海需要,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及生态渔业,加快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27.海南岛西南部毗邻海域 包括海南省的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东方市、昌江县、儋州市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旅游、矿产资源利用、港口航运、海洋保护、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海水资源利用。重点功能区有香水湾、南湾、亚龙湾、大东海、三亚湾、天涯海角、南山等旅游区,莺歌海、亚东、崖城13-1油气区,洋浦港、八所港港口区及相关航道,三亚珊瑚礁保护区,铁炉港、陵水湾、黎安港、新村港等养殖区,莺歌海盐田区。本区应加强滨海旅游设施建设,积极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加强港口建设,保护和保全珊瑚礁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稳步发展盐和盐化工以及天然气化肥等海洋产业。
28.西沙群岛海域 包括宣德群岛、永乐群岛及中建岛、东岛、浪花礁的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旅游和海洋保护。重点功能区有西沙群岛海洋捕捞区,宣德群岛等旅游区,西沙群岛珊瑚礁、东岛鲣鸟自然保护区。本区应大力发展海岛生态旅游,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渔业资源,加强珊瑚礁等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海龟等珍稀物种及海洋生物多样性。
29.南沙群岛海域 包括南沙群岛毗邻海域。本区应重点发展海洋捕捞业,加速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30.南海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区 主要功能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
五、实施《区划》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市(地)、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国家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涉海各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区划、规划的关系。
(二)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涉海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海域、保护海洋环境。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行预审,对于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应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编制该区划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文件提出修改方案,报法定批准机关批准。开发海岛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制定海岛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监督检查,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并提出恢复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的整治措施。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于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进行整治和恢复。通过调整计划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以海洋功能区划引导和制约用海需要,促进海上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开发利用成本,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海洋经济有序、协调发展。
(四)依靠科技,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支撑体系
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科学性、超前性与可操作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海域的资源与环境、使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价,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提供基础依据。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海域使用与环境保护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体系、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强化政府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时监督管理提供基础依据,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